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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持续加强道路遗撒治理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8 12:32浏览次数: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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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持续加强道路遗撒治理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图1)

  针对道路遗撒和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今年以来,北京城市管理部门围绕“土从哪里来、土到哪里去”,持续加强源头工地、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针对出土工地和高风险企业,组织各区每周开展1到2次全覆盖检查,发现车辆不冲洗、车箱未密闭等遗撒源从严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道路保洁企业与执法部门的快速反馈机制,对保洁企业提供的遗撒线索溯源追究“人、车、企和产废单位”责任。

  目前,全市各级道路尘土残存量呈下降趋势。根据近三个月尘土残存量监测数据看,城市道路中二三四环路均值为7.10g/㎡,同比下降0.50g/㎡;高快速路中京通快速路和东五环路均值为16.50g/㎡,同比下降10.80g/㎡。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介绍,今年以来,城管执法部门查处道路遗撒及建筑垃圾“产、运、消”各环节违法行为3.6万起。同时,京津冀三地联合开展2024年度打击建筑垃圾偷运乱倒行为“零点行动”,从8月下旬起,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围绕突出夜间零点以后问题高发时段,在京津冀交界主要通勤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重点严查跨省货运车辆违规偷运建筑垃圾问题;二是重点排查京津冀相邻交界农村地区违法中转、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三是针对各类违法行为,京津冀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将上溯来源、下追去向,对涉及的“人、车、企和产废单位”实施一体化打击。

  为加强道路遗撒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建筑垃圾道路遗撒事件的发生率,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曝光一批建筑垃圾道路遗撒溯源处理的典型案例,并对建筑垃圾合法合规运输处置给出风险提示。

  案例1:2024年2月28日,北京亚泰盛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京AZM273,在大兴区西红门桥东北侧某工地装载建筑垃圾,驶向河北省霸州市,涉嫌非法跨省处置建筑垃圾,且途中因密闭不严造成严重道路遗撒。遗撒发生后,大兴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西红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调查,发现车辆自西红门华润橡树湾一期二期三期临时道路拆除工程驶出,工程施工单位北京兴翃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凯安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北京盛凯安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本工程的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经查,北京盛凯安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且涉及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跨省违法消纳等情况,情节严重,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同时对北京兴翃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罚款4万元。

  案例2:2024年3月21日,通州区物资学院北关桥下发生较长距离建筑垃圾遗撒。遗撒发生后,通州区城市管理委第一时间前往区警务支援支队视频中队调取监控视频,发现3月20日晚11时35分,北京永超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京ANV099,在物资学院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过程中造成道路遗撒。违法事实确凿,通州区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对北京永超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

  案例3:2024年4月19日,北京龙翔通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京APR030,在海淀区北四环健翔桥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遗撒。事件发生后,海淀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清华园街道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车辆自清华大学干训楼加固改造项目驶出,工程施工单位北京磊琳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处置的问题;北京龙翔通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存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泄漏遗撒,且未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等问题。清华园街道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罚款10万元,对运输单位罚款2.1万元。

  案例4:2024年5月30日,海淀区轨道交通昌平线南延工程周边道路发生建筑垃圾遗撒。遗撒发生后,海淀区城市管理委立即组织学院路街道执法队进行溯源调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未严格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制度,导致工地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并造成道路遗撒。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

  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工单位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如无法及时清运,需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应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泄漏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

  阜石路早晨五点及夜间每天都有大型运渣土车高速行驶!道路遗撒石头子乱飞!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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